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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劳动关系协调员等4个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省技能鉴定中心 阅读:次 时间:2020.06.10 08:39:11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关于调整劳动关系协调员等4个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职鉴发〔2019〕8号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直属统考报名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颁布劳动关系协调员等1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47号)文件对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育婴员、保育员等16个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了修订,明确相应原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同时废止。为保持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平稳过渡,对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育婴员、保育员等4个职业在2019年8月1日之后报考的,申报条件按照人社厅发〔2019〕47号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


        今后,如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调整,我省将根据最新政策及时调整相关工作。



        附件:劳动关系协调员等4个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等4个职业


        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摘录自人社厅发〔2019〕47号文)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注:①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


        ②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


        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注:①相关职业是指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咨询、管理研究等职业。②相关专业是指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管理科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劳动关系等专业。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育婴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注:相关职业: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育教师、儿科医师、


        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调理师、


        健康管理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


        四、保育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① 相关职业:包括婴幼儿发展引导员、幼儿教师、儿科医师、儿科护士、孤残儿童护理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保健护理师、健康管理师、育婴员、家政服务员等,下同。


        ② 本专业:包括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下同。


        ③ 相关专业:中职相关专业包括护理、中医护理、家政服务与管理、营养与保健、助产;高职高专相关专业包括:护理、预防医学、公共卫生管理、人口与家庭发展服务、临床医学、中医学、食品营养与卫生、健康管理、医学营养、心理咨询、特殊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普通高校相关专业包括护理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妇幼保健医学、教育学,下同。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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