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
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聚焦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审议
(本报记者 秦骥)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9月25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据悉,草案修改二稿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市场活动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行业协会职能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类型、概念作出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有序流动。据此,草案修改二稿在第七条增加了人力资源市场流动配置机制目标的规定;增加了第九条关于政府及其部门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的职责要求;在第十条增加了对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的禁止性规定。
为了推进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放管服”改革,草案修改二稿在第十六条明确了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的八项服务事项;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程序、时限以及提交资料的要求作了规定;增加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的报告程序作了规定。
此外,为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强化政府监管职能,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在第四十一条增加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在第四十二条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的要求作了修改完善,增加了有关信息共享的要求;增加了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建立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监督管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增加了第四十六条,对公安机关履行有关管理职责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