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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人社厅 阅读:次 时间:2018.06.19 08:48:42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8〕41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盛夏到来,我省将会出现持续高温天气,给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等造成较大影响。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有效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温劳动保护工作

          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高温天气防暑降温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将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切实保护高温天气期间劳动者的生产生活安全。

          二、全面落实高温劳动保护工作

          针对今年夏季高温天气,要严格执行高温条件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认真落实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各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政策,着力解决思想不重视、制度不健全、安排不合理、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将涉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依法责令改正。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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