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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 时间:2018.03.05 10:07:45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

        陕政办发〔2018〕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1日


        陕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和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评分。各市级政府(管委会)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2月中旬前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级政府(管委会)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3月中旬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市级政府(管委会)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和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四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两名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因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向各市级政府(管委会)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级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联席会议对该市级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市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级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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