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
陕组通字[2009]123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省级机关各部门人事(政治)处:
实行公务员登记制度,依法界定公务员身份,是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加强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2006年以来,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我省集中开展了公务员登记工作,为公务员法的顺利施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组厅字[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基本要求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以及登记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等,按照《陕西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登记的对象
1、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2、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3、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4、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5、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三、登记的工作程序
所在机关应在公务员任职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其中,对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公务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聘任制公务员”),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审核、审批机关。《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存入公务员档案。
公务员登记审批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四、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登记备案说明、数据信息等。登记备案说明应注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相关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职数与非领导职务职数以及实有人数。
各市、杨凌示范区应于翌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登记备案说明、数据信息等,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五、退出备案
对因调出机关、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退休等离开公务员队伍的人员,省级机关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和杨凌示范区应于翌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上述人员的《公务员退出备案汇总表》、退出备案说明和数据信息,按照登记工作管理权限,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各市、杨凌示范区和省级各部门要重视公务员登记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来抓,明确分工、加强领导。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规范登记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信息,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做好登记的基础工作,加强登记数据信息的管理,对登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和省公务员局职位管理处。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登记工作,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
2、公务员退出备案汇总
中 共 陕 西 省 委组 织 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公 务 员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