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人社函(2017] 14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社会公布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社部令第2 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社会公布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社会公布工作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要求;有利于切实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明确职责,规范公布行为
一是加强社会公布的主动性。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办法》规定,对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二是分级负责,抓好落实。各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省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
三是明确社会公布的频次,形成制度化公布机制。各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再次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确保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
三、几点要求
一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上级人社行政部门。
二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在2017年3月之前完成首次社会公布,以后应按规定的公布频次定期公布,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三是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将用人单位社会公布情况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同时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将违法失信企业信息报送同级信用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