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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6.12.26 16:21:07

        商政人社发〔2016551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决定调整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津贴计发办法。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根据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和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参加生育保险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即产假天数×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十分之一。

        二、调整享受生育津贴期限。2016526日及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在原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60天,即158天产假;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此基础上增加10天产假,即16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83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关独生子女和晚育奖励性产假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明确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用人单位已经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街道办(镇政府)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民政部门发给残疾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津贴只限非财政供养单位并参保缴费满一年的参保人员享受(产假期间正常领取工资的职工,不得再领取生育津贴);享受财政供养的机关﹙含参管﹚及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渠道照发,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增设生育保险待遇一年等待期。2017年元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后,女职工生育时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具备此条件的女职工﹙自参保起至生育时缴费未满一年的﹚不予报销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休满产假后60天内,由单位经办人员持相关资料到市县区社保局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五、适当提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对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实行限额管理,花费不足限额标准的据实报销,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生育医疗费,分顺产、需助产、剖宫产三种情况,限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4500元。

        ﹙二﹚孕期正常检查门诊医疗费,限额标准为6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为

        1、透环:5元;

        2、上环:130元;

        3、取环:80元;

        4、输卵管(输精管)结扎:1300元;

        5、刮宫:500元;

        6、引产:1000元;

        7、各种流产:300元;

        本通知自2017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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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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