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和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人才队伍素质,加大高学历优秀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既要考虑选聘人才的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也要注重其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在当年人事宏观计划内,可按本办法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学历优秀专业人才。具有用人自主权及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引进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优秀专业人才,按企业用人规定办理。
第四条 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应是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和紧缺的且在本市招聘无法解决的各类专业人才,重点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含高级)以上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并严格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县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高学历优秀专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审定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包括提出人才需求计划和职位、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
第六条 引进对象
(一)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
(二)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四)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或荣誉称号之一者: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陕西学者特聘教授(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五)其他急需紧缺专业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引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符合引进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引进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要求;
(五)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引进: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申报需求计划。每年3月底前,用人单位根据编制空缺及专业人才需求,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社、编制部门提出高学历人才需求计划、招聘方式等,组织、人社、编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计划。
(二)制定引进方案。组织、人社部门制定方案,确定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察等程序和基本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行资格审查和面试。经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面试。引进到市、县区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经市级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后,由市、县区组织、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四)组织考察和体检。考察和体检工作由各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引进岗位参加面试人数在1:2以上的,则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察人员,对考察不合格者,按照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次递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和综合评审意见。
(五)审核公示。组织、人社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订立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审定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在1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考核与管理
(一)市委人才办将引进优秀人才情况纳入有关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各用人单位在缺员招聘时要优先考虑引进高学历(职称)优秀专业人才,根据确定的职位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
(二)所有引进的优秀人才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组织人社部门应对合同进行备案,明确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服务期不应少于5年。其中:两院院士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7个月。服务期内,引进人才一般不得申请调离商洛,如果必须离开,需报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优惠政策
(一)对于引进的院士报到后签订正式合同的,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同级财政每年另外给予生活补助50万元,按月折算发放;其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经研究同意,可以实行年薪制,给予20万元安家住房补贴,补贴按月分5年拨付,5年内调离本市的,调离之日起停止发放补贴;带项目、带专利的人才可以享受招商引资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于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报到后签订正式合同的,同级财政分别给予硕士研究生1万元、博士研究生2万元的安家补助费用,享受政策性住房一套。
(三)对试用期满考核特别优秀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任职条件和意愿,经组织考察,博士研究生可享受相当于七级职员待遇,硕士研究生可享受相当于八级职员待遇,或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待遇。
(四)对愿来商工作的配偶,及时落实工作单位,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五)每年提供调查研究、考察学习的机会,由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十二条 鼓励本地生源硕士研究生回商洛就业,简化招聘程序,经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办理相关人事手续,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对带项目回商创业硕士研究生以上人员,与其它引进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人事、编制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引进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优秀人才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