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教育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人社部函〔2012〕2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积极争取领导的支持,切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和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统筹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积极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改革原中学和小学(幼儿园)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原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评价标准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工作业绩、方法艺术及教学一线、农村教育实践经历,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
按照分类改革、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积极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办法,采取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专家评议的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推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强化职称的评价功能,将职称评审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全面履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科学设置中小学教师岗位,职称(职务)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三、改革试点的期限与范围
(一)改革试点期限
从2013年1月开始至2013年7月结束。
(二)改革试点的范围
本次改革试点适用范围为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
四、改革试点的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3年1月至4月)
各市成立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掌握了解情况;研究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
(二)实施阶段(2013年4月至2013年6月)
1.动员部署。印发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召开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人员过渡。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3.过渡人员审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称(职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总结阶段(2013年7月)
按照改革实施工作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和检查,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提出进一步深化完善改革的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以当地政府领导牵头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要及时制定本地区的改革试点方案,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要按照国家两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和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市实际,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三)平稳过渡,稳慎实施
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
各级人社和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教育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任务。
各市要广泛开展宣传,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两厅报告。各市改革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我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1.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1-2.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试行)
1-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1-4.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1-5.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试行)
附件1-1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江泽林 陕西省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张光进 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
翟四虎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李兴旺 陕西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雷宝岐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雄强 陕西省教育厅副厅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雷宝岐(兼)
副主任:亢保民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罗侃淳 省教育厅师资与师范教育处处长
办公室成员:
朱铁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副处长
张均颂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副处长
陈建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干部
黄 俊 省教育厅师资与师范教育处干部
附件2-2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现新老人员平稳过渡和新旧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人员范围和对应等级
(一)过渡人员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人员。
(二)对应等级: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幼儿园)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具体办法
(一)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任职资格且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二)对改革前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学人员,按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可先过渡到相应的任职资格,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新的岗位聘用程序择优聘用。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程序
(一)学习宣传和组织准备
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本办法,切实做好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这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全面了解职称(职务)过渡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积极主动地参与职称(职务)改革扩大试点工作。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复杂性,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顺利有序推进。
(二)材料审核
申报单位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材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申报材料包括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相关表格、过渡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任职资格证书、聘用证书或聘用文件。
(三)过渡人员审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职务)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四、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在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在本人档案归属地进行。
五、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人才工作决定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义务教育法、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具有重大意义。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是这次职称改革的重要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务必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扎实做好过渡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在省、市两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选调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职改和教育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过渡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审核,保证质量
各级、各部门认真做好过渡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对申请过渡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任职资格证、聘任情况等相关资料要认真查验核对,防止借过渡之机违规聘用、突击聘用、超岗位聘用的问题发生。
(四)规范程序,把握重点
各级、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过渡办法的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规范程序,稳慎实施,加强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好过渡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五)严格时限,按期完成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集中精力、积极行动,确保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过渡工作全面完成。
附件1-3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学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六、身心健康。
第二条 业务条件
一、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或者参与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五)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00课时以上(幼儿教师独立承担过教育教学任务),每学年均能承担校内公开教学或活动。
三、一级教师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四)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符合免试条件除外;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幼儿园: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教育教学工作。工作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着,在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参与完成1项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1项园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5、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的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累计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完成县(区)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2篇。每年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四、高级教师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业绩显着,形成一定的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着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和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五)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年,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的合格证,符合免试条件除外;
(八)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或者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活动,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幼儿园: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承担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工作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着,在幼儿道德启蒙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有一定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园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5、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的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培养和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累计不少于50天;执教县(区)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的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培养和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五、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艺术精湛,业绩卓着,形成独到的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五)应具有本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六)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七)任高级教师期间,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厅局级)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八)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着1部(20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九)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的合格证,符合免试条件除外;
(十)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教师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至少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在市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培养、指导不少于3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2、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幼儿教师承担或指导过各年龄段幼儿的教育教学工作);有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主持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或学术报告;培养和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3、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培养、指导不少于8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育教学累计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单位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主持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培养和指导不少于5名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市级以上示范课或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第三条 破格条件
对业务水平高,业绩能力强的优秀教师,可不受学历、任职时间的要求,在符合业务条件的基础上,并满足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职务)。
1、二级教师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
(1)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着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1篇;
(2)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完成县(区)级课题不少于2项;
(3)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2、一级教师符合下列两项条件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着1部或在公开出版的教育刊物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完成市级课题不少于2项;
(3)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3、高级教师任职满3年,且符合下列两项条件,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
(1)公开出版教育教学专着1部,并在核心期刊发表教科研论文不少于4篇;
(2)主持完成国家级教科研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完成省级课题不少于2项;
(3)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第四条 其它有关条件
1、持后取的大专或本科学历参评,均须与所教专业一致或相近。持后取大专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9年,方可申报一级教师职务。持后取大专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方可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持后取本科学历参评,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方可申报正高级教师职务。
2、本文所指教科研论文均指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形式的刊物),且申报人为第一作者的。专着均指申报人个人独着的20万字以上的教育教学着作,并公开出版。
3、以管理为主的教学人员任现职以来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4、参评教师需提交近一学年本人教案。
附件1-4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 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着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五、各市、县(区)、学校(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领导小组。
第七条 职能划分
一、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人是否具备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并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查。
二、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高级、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提出正高级教师的推荐意见。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教师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召开评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评委出席。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执行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负责当年评审工作的安排布置,评委库、执行评委的审批,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评审结果的审核审批等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完成当年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评委库、执行评委的推荐,评审对象评审材料的收取和审核;评审结果的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五、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评审结果,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批。正高级教师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陕西省正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及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写出申请,提交能够反映本人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等方面的材料,填写《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表》,经学校初审合格后,在全校范围内集中进行公示。
二、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评审、审批。对不符合职称(职务)申报规定程序、有弄虚作假行为及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员,取消参加职称(职务)评审资格。
第九条 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各级评委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同行专家评议、评审表决等环节。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申报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达到良好及以上人员方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程序组成本届评审委员会。
三、业务培训。组织全体执行评委学习评审条件、有关政策和评审工作规则等,明确评审纪律和要求。
四、专家评议。专业(学科)组成员根据申报人提供的评审材料,对申报人的业绩、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和评议意见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
五、评审表决。评委在独立思考、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经确认后,由主任委员宣布评审表决结果。评审表决结果一经宣布,未通过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议。
六、总结评价。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对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应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十二条 非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它职称系列的评审或考试。
第十三条 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依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参照本《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5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评定职称(职务)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符合《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核定的岗位设置限额内,按程序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社会、业内认可原则;知识与能力并重原则。
二 组织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凡申报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职称(职务)评审推荐权限,分学段、学科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组织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组须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设定1名组长,负责本组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组组成人员按照陕西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由有审批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准备和进行过程中,要对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工作的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三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内容及办法
第九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范围以现行各年级、各学科的教材内容为准,职业中学以本校现用教材为准。
第十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采用说课的方式进行,其中备课60分钟,说课15分钟,答辩5分钟。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顺序、课题采取抽签方式进行,答辩命题本着便于直接交流,有利于考核答辩者业绩能力、学术水平的原则由评委根据说课情况进行命题。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由说课答辩成绩和教案评价成绩组成。
第十二条 任现职以来获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特级教师,或在省、市级骨干教师体系建设中获得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称号的教师,可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四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等次及比例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人员比例不能超过10%,合格和不合格人员比例不能低于10%。达到良好以上人员成绩计入职称(职务)评审之中。
第十四条 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填写免试申请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成绩以满分计算,直接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五 附 则
第十五条 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的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回避等制度。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在职称(职务)评审前进行,测试答辩达到良好以上人员及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可参加本年度职称(职务)评审。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